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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娜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316号原告李娜。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平。委托代理人陈春虹。原告李娜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下称顺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海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娜,被告顺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春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娜诉称,2014年7月20日,原告通过手机上网打QQ游戏时,看到页面上跳出一条关于代购手机的广告浮标,该广告上面显示“IPhone5s土豪金来了,只需988元立即抢购”,而且显示“全国免长途电话XXXXX****X”,原告就在手机上点开了该广告,并留下原告自己的手机号码。不久该代购商城就来电向原告推销IPhone5s手机,还称可在收货7天内包退,于是原告表示可购某一台。2014年7月24日,被告顺丰公司员工给原告送来一只运单号为XXXXXXXXXXXX的包裹,并要求原告须先付988元货款才能打开包裹。原告只好先将988元现金交给被告员工。原告打开包裹后才发现原告购某的手机外观粗糙、不是正品,想马上退货,但此时被告员工已不见踪影。之后原告多次拨打广告中显示的代购商城的免长途电话XXXXX****X想退货,但对方均不予理睬。2014年7月30日,原告拨打被告顺丰公司的客服电话XXXXX****X反映收到的手机是假货,要求被告不要把988元货款转给代购商城,当天晚上21时25分,被告客服打电话答复原告说已将货款拦截,还说过几天会有人帮原告处理此事。2014年8月15日,原告再次拨打被告顺丰公司客服电话询问货款是否被拦截,当天下午13时20分,被告客服打电话答复原告说帮原告拦截货款但没拦截下来。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须先付款才能打开包裹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在手机网站上看到的代购商城的广告是被告做的,或者这个代购商城与被告是一伙的。原告购某的这台IPhone5s手机就是向被告购某的,被告就是卖方。因此,原告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收回其出售给原告的IPhone5s手机,并退还原告该手机货款988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0元。被告顺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不认可原告所称的原告向被告公司购某IPhone5s手机的说法。被告与原告所称的代购商城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没有开办过这个代购商城,不清楚这个代购商城的情况,不知道这个代购商城是否合法,也不清楚原告所称的购某手机的事情。单号为XXXXXXXXXXXX顺丰运单是寄件人通过淘宝网下单,要求被告寄件并代收货款988元。在该运单上也勾画了代收货款988元。被告只是按寄件人提供的信息把快件送给原告。被告代收988元的货款后通过支付宝把钱款打给了寄件人。被告公司的客服并没有说已经拦截了货款,只是说试着帮原告拦截货款。被告只是承担货物运输,只是送快递的,并非是货物的出售方。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买卖合同关系,也不认可原告的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4日,原告收到被告顺丰公司承运的单号为XXXXXXXXXXXX的快递件,该快递件承运的货物为原告向案外人购某的IPhone5s手机一台,被告顺丰公司代寄件人收取了货款988元。以上事实,由单号为XXXXXXXXXXXX顺丰运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坚称其购某的IPhone5s手机即是向被告顺丰公司购某的,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顺丰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顺丰公司作为货物承运方,其根据寄件人的要求代收货款,并不导致其当然成为货物出售方。原告与案外人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与被告顺丰公司无关。因此,原告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对被告顺丰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