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袁绍英、罗进坤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204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绍英,罗进坤,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袁绍英,女,197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1号七单元9号。申请人罗进坤,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中环路57号天林花园C幢2单元2层1号。法定代表人程章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袁绍英、罗进坤申请执行贵阳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向相关单位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协助申请人袁绍英、罗进坤办理岭秀阳光楼盘1栋1层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灿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