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大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