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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523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郭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大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