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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雷某、梁某、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忠东,梁承力,李仕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92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忠东,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从化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承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从化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仕权,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忠东、梁承力、李仕权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从法刑初字第5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忠东、梁承力、李仕权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审查了上诉人的书面上诉意见,讯问了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仕权与被告人梁承力及同案人李学军、李文胜、宋挺业(均另案处理)互为纠合,以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牟利为目的,驾驶一辆现代牌小轿车(真实车牌:桂p×××××,悬挂假车牌:粤a×××××、桂p×××××、桂d×××××、粤o×××××)将57只巨蜥活体(经鉴定:其中圆鼻巨蜥活体48只,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孟加拉巨蜥活体9只,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从广西运输到从化售给被告人雷忠东及同案人钟杰波(另案处理)。公安人员在雷忠东租的位于从化市太平镇屈洞村屈洞小学对面的一民房内缴获上述野生动物及11只巨蜥死体(其中圆鼻巨蜥死体10只,孟加拉巨蜥死体1只)、小天鹅死体10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褐林鸮死体1只(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手机短信截屏照片,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忠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梁承力、李仕权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梁承力、李仕权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雷忠东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梁承力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李仕权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扣押的巨蜥68只(活体57只,死体11只)、天鹅10只(死体)、褐林鸮1只(死体)及收缴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台、酷派手机、oppo手机各一台、诺基亚手机2台、购销单19张、收据6张、记事簿1本、小笔记本1本、收据本5本、车牌四副(粤a×××××、粤o×××××、桂p×××××、桂p×××××),依法予以没收,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上诉人雷忠东上诉提出:1.收缴的货物是其被控制之后才在其租住的房间看到;2.笔记本、收据本、购销单等单据与本案无关;3.同案人梁承力、李仕权对其指证只是猜测;4.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样本与其出租屋查获的货物不同;5.应该对野生动物进行开发、利用。上诉人梁承力上诉提出:1.其只是受人雇佣送货,并未与他人互相纠合;2.货物也不是李文胜的;3.其是从犯;4.原判自由刑量刑过重,罚金过高。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李仕权上诉提出:1.其只是受人雇佣送货,并未与他人互相纠合;2.其是从犯;3.对鉴定意见的数量有异议;4.其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本院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雷忠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梁承力、李仕权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所依据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雷忠东、梁承力、李仕权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关于上诉人雷忠东、梁承力、李仕权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意见,经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涉案动物进行物种鉴定和保护级别说明,鉴定意见均及时告知各上诉人,且经各上诉人签认,足以认定。故三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雷忠东提出收缴的货物是其被控制之后才在其租住的房间看到,笔记本、收据本、购销单等单据与本案无关,同案人梁承力、李仕权对其指证只是猜测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梁承力、李仕权均供述多次给上诉人雷忠东送五爪金龙(巨蜥);上诉人雷忠东亦供认有收货;涉案野生动物均在上诉人雷忠东租赁的仓库查获;上诉人雷忠东的手机短信记录证实其与货主交易的情况;笔记本、收据本、购销单等单据证实上诉人雷忠东的交易情况。综上,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证实上诉人雷忠东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故上诉人雷忠东的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梁承力、李仕权均提出其只是受人雇佣送货,并未与他人互相纠合,是从犯的意见,经查,上诉人梁承力、李仕权均实施了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原审已充分注意到二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和地位,并未认定其二人有出售行为,但其二人均直接参与运输行为,均是主犯。故二上诉人的该上诉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忠东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梁承力、李仕权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各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经查均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伦铭健代理审判员  杨 毅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小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