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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施笈轸与徐济胜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笈轸,徐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038号申请执行人施笈轸,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徐济胜,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671号原告施笈轸诉被告徐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施笈轸已在诉讼中对被执行人徐济胜的相关银行账户申请财产保全,经查该些冻结账户暂无足额款项可供执行。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徐济胜名下位于康桥镇御衡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地产,因该房系与他人共有而暂不具备处分条件。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徐济胜所持有的上海御宫娱乐有限公司额度为10万的股权,尚不具备可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条件。另本院也未查获被执行人徐济胜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房地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施笈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济胜名下其他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施笈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6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徐济胜归还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等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施笈轸可以向本院要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