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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商三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景才、张春田与孙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景才,张春田,孙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商三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才。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田。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代兴贵,拜泉县永勤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男,196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拜泉县长春镇胜利村。委托代理人韩文煜,拜泉县星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景才、张春田与被上诉人孙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王景才、张春田同意,并在本院告知孙福撤诉的法律后果后,被上诉人孙福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福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拜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00元,减半收取805.00元件;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0元,减半收取402.50元,均由孙福承担。审 判 长  张文学审 判 员  梁 英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宪军处理过的文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