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梁平劳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平,黄九林,金坛市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2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平,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九林,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金坛市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北环西路51号。再审申请人梁平因与被申请人黄九林、金坛市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平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1年10月25日,梁平组织木工20多人到黄九林承包的工地干活,在施工过程中,因黄九林管理不善,导致梁平的工人与黄九林管理人员发生口角而停工,梁平的工人直接找劳动局主管部门讨要工资,2011年12月12日黄九林未经梁平同意,在劳动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梁平的工人班长所作的工资表给所有的工人发放了工资。梁平于2011年12月14日找黄九林结算,黄九林在已同意认可的结算单上签名,但拒不付款。黄九林是从滕泰公司处承包的工程。黄九林、腾泰公司均应给付我拖欠的工资及利息等。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梁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梁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