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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范耀萍与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港行初字第00294号原告范耀萍。委托代理人徐雄鹰,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海门市长江南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江少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XX新,江苏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门市海门镇复三街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江海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袁海燕,职务主任。原告范耀萍诉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于2014年12月3日邮寄起诉材料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12月12日向被告海门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海门市海门镇复三街居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耀萍于2015年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耀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耀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范耀萍自愿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