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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曹广良诉砀山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良,砀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砀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曹广良,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刘桂东,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砀山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组织机构代码00319428。法定代表人:周建谋,职务: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广良诉被告砀山县公安局公安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尉爱军审 判 员  管义龙人民陪审员  张成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