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审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与蒋娜其他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执审)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执审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王汴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静,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蒋娜,女,汉族,1990年1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对蒋娜罚款一案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厦集卫食罚(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蒋娜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作出的厦集卫食罚(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蒋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厦集卫食罚(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局作出的厦集卫食罚(2014)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永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