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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福根、范玲秀等与朱小英、陈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根,范玲秀,朱小英,陈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陈福根。原告范玲秀。委托代理人胡虓鸿(受陈福根、范玲秀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小英。被告陈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福根、范玲秀诉被告朱小英、陈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福根、范玲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陈福根、范玲秀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陈福根、范玲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陈福根、范玲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