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张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张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负责人张玉龙。委托代理人何丹。被执行人张希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希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规定,一、被执行人张希波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借款80000元,定于201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自2012年9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22.95%承担利息。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8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4年5月15日前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900元本院退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希波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胡英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