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执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执字第009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灞劳人仲案字(2014)8号裁决书李某与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门业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法人代表下落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李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及法定代表人明确之下落。根据法律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执字第00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