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伟与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58号申请人王伟。被执行人高金龙。王伟申请执行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高金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伟借款本金35000元、违约金2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467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金龙履行现金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王伟自愿全部放弃,不再追要,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辉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孙居亮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