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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环保行他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与龙恩兵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龙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清环保行他字第00018号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滴澄关。法定代表人方贵正。被申请人龙恩兵,男,1962年6月2日生,现住贵州省。本院于2015年2月2日收到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筑两湖一库(渔)责改字[2014]第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中所确定的被申请人未履行的义务:1、停止在红枫湖白泥坝水域内的养殖行为;2、拆除红枫湖白泥坝水域内的全部养殖设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以被申请人龙恩兵已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本��审查过程中,因本案被申请人龙恩兵已将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筑两湖一库(渔)责改决[2014]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回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贵阳市两湖一库渔政管理站撤回对筑两湖一库(渔)责改决[2014]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罗光黔审 判 员  何兴菊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