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轩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某,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197号原告轩某。被告兰某。原告轩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轩某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轩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轩某负担100元。审判长 计 刚审判员 姚东生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恒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