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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局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三原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发展大道26号,机构代码:22052878-X。法定代表人凌金波,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街107号。法定代表人张翔英,任该局局长。中国通信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原县广播电视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0)三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判决书,标的278647.50元,本次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本次执行标的100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执恢复字第0001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