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朝阳与童欢庆、毛建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阳,童欢庆,毛建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75号原告陈朝阳。被告童欢庆。被告毛建伟。原告陈朝阳与被告童欢庆、毛建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宇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原告曾承揽二被告的理发店装修工程,双方约定工程款45000元。二被告付定金20000元。装修完工后,二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12000元。现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由二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1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未提交书面证据。二被告辩称:二被告将浦江县黄宅镇商业路36号理发店承包给原告装修属实,工程款一共是45000元,已付了33000元,尚欠12000元未付。但是原告的工程有质量问题,余款不予支付。二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本院释明后也未提交质量司法鉴定申请。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二被告将浦江县黄宅镇商业路36号浦江县咔咔理发店承包给原告装修,双方约定工程款45000元。装修完工后,二被告已付33000元,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1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二被告拖欠原告装修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等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关于“装修工程有质量问题”的抗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童欢庆、毛建伟支付原告陈朝阳装修工程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王宏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