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何延胜诉席世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延胜,席世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浉民初字第221号原告何延胜,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席世加,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何延胜诉席世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胜以其已与席世加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延胜基于其诉请的纠纷已解决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延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何延胜承担。审判员 许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