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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陶文学与刘民远、李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文学,刘民远,李国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陶文学,女,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圣然,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明,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民远,男,回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李国艳,女,回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文学诉被告刘民远、李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文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文学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9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1279元,由原告陶文学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隋春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