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鼎民初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林赞慈诉被告何亦标、XXX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赞慈,何亦标,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鼎民初字第3152号原告林赞慈,男,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何亦标,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XXX,男,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赞慈诉被告何亦标、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赞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赞慈以需补足证据为由对被告何亦标、XXX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赞慈撤回对被告何亦标、XXX的起诉。审判员 褚培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影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