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鹏与翁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翁政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36号原告刘鹏,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翁政国,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翁政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俊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法庭)案号:(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13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原告:刘鹏被告:翁政国院领导庭长主审人发李海燕请审批周鸿冰2014年2月16日校对人(即主审人):周鸿冰打印份数:4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