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江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跟与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跟,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江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刘跟,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被告吴昊,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跟与被告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跟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7元减半收取2563.5元,由原告刘跟负担。审判员 滕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