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孝生与被执行人黎明、黎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孝生,黎明,黎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苏孝生。被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黎宗。申请执行人苏孝生与被执行人黎明、黎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2015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明、黎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明、黎宗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交纳了全部的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代理审判员 黎 芸 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昌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