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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胡宝华与周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华,周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华。被执行人周华平。胡宝华与周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衢江峡商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宝华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华平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华平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胡宝华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华平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