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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忠康与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忠康,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311号原告钟忠康,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金贵、洪淑贞,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负责人王淑华,经理。原告钟忠康因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忠康委托代理人洪淑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2月23日原告将其自行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被告处,并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期限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但被告自2014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车辆提供服务。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协议》;2、被告返还闽A×××××挂靠的机动车辆权属登记证,并为原告办理车辆出户手续。被告书面辩称,同意解除与原告间车辆挂靠协议,同意返还原告车辆权属登记证,被告没有人手帮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原告将其自行购买的闽A×××××货运挂车挂靠在被告处,并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期限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22日止。但被告自2014年6月起未按合同约定为原告车辆提供服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挂靠经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为原告车辆提供服务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间挂靠经营合同,被告表示同意解除与原告间车辆挂靠协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应返还原告钟忠康闽A×××××挂靠的机动车辆权属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旧车交易服务发票、旧机动车价值评估结论书,并为原告办理车辆出户手续。现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钟忠康与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协议》;二、被告福建省建瓯市闽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福州物流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钟忠康闽A×××××挂靠的机动车辆权属登记证原件、购车发票原件、旧车交易服务发票、旧机动车价值评估结论书,并为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