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003号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法定代表人:宁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娟,山西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盂县。法定代表人:史向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阳泉盂县东坪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300元,减半收取107650元,由阳泉煤业集团兴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胡旭辉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