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驻山东省垦利县东安设备库(德州路中段高原钻井北邻)。法定代表人:赵连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传彬,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现住该公司宿舍。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德盛街49号。法定代表人:黄延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黎明,男,汉族,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海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动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商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刚审判员 葛 明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