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齐法执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泽新、刘平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泽新,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高泽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平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志祥,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志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齐焦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平云、刘志祥、刘志传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平云的存款陆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