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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湖支行与程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湖支行,程立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湖支行(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近湖信用社)。被执行人程立勇,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湖支行与被执行人程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湖县公证处于2006年3月30日作出的(2006)建证经内字第005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该公证书:抵押人程立勇愿以本人有权处理的建湖县近湖镇明珠东路404号的房屋,经双方协议价值60万元作为抵押物为其本人借款担保,向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湖支行借款52.5万元,当借款人程立勇不能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款中优先得到偿还,不足部分抵押权人继续承担连带��证责任。之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2007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8月1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执监字第003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程立勇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仅办理了公证债权文书,却与本院执行的2014年阜执字第14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建湖县开发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在建湖县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建湖县人民法院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本院还查询了程立勇的银行账户,和车辆情况,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发送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风险告知书,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仅有的房产已抵押给他人,且已被建湖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公证处作出的(2006)建证经内字第005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邱 庆 春执行员 吴 一 飞执行员 郝 晓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