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孙文术与范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术,范卫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孙文术,男,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范卫洪,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术与被告范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卫洪下落不明,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孙文术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补交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发》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