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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与陈秀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陈秀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董群策,局长。被执行人陈秀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秀芽土地罚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秀芽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秀芽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秀芽银行存款1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晓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