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度民初字第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0030号原告王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