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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汉族。上列原告孙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1日结婚,2010年7月21日生育女儿孙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双方在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调和,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止;3、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合计732万元,请依法分割(详见财产清单)。被告辩称,原、被告的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的情况,家庭和婚生小孩需要婚姻的维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予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2月认识,随后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2005年8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7月21日生育女儿孙某丙。二、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原因原告未曾感受到家庭温暖,2014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被告称其性格虽然强势一些,但双方没有很大的冲突,为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沟通等问题存在矛盾,但双方并不存在原则性的冲突,只要双方正确对待、互谅互让、多做沟通、共同努力,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应暂不准许双方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孙某甲的离婚之诉不予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359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57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秋媚(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