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初字第4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阳诉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阳,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4498号原告赵阳,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阳诉被告赤峰市浩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阳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阳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148元,由原告赵阳负担。审判员 孔 宪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多音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