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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丽霞与赵俊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霞,赵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韦丽霞,女,1981年7月10日生,黎族,住海南省。被执行人赵俊峰,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韦丽霞诉实行赵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相关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赵俊峰房产、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能有所查获。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赵俊峰,现本案申请执行人韦丽霞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相关线索。综上,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韦丽霞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6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赵俊峰给付欠款184,26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韦丽霞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高忠代理审判员  谈晓峰代理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海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