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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丁鹏与李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鹏,李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2128号原告:丁鹏。被告:李健。本院在审理丁鹏与李健关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鹏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依法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人民陪审员  凌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