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欢与李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李程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232号原告:王欢,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同元,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程,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欢与被告李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欢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欢负担。审判员 程 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梅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