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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沈维贤与沈国满、沈立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沈维贤,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沈国满,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沈立锋,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636号沈维贤诉沈国满、沈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沈国满、沈立锋应支付申请人沈维贤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6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沈维贤如发现被执行人沈国满、沈立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