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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杨娜萍,梁秀娟,绍兴九喜卫浴有限公司,吕永达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224号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鼓山西路749号。法定代表人:俞晓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亚江,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梅渚镇兴梅大道39号。法定代表人:金益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金益汀。被告:杨娜萍。被告:梁秀娟。被告:绍兴九喜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羽林街道沿江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吕永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吕永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昌县益心食品有限公司、金益汀、杨娜萍、梁秀娟、绍兴九喜卫浴有限公司、吕永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2370元,由原告新昌县日升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文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