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郊执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章青文与江前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青文,江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郊执字第00380号申请执行人:章青文,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江前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前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前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前进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前进银行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大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