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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XX与刘建义、殷凤美、刘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建义,殷凤美,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XX,女。被执行人:刘建义,男。被执行人;殷凤美,女。被执行人;刘强,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凤民初字第0382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房屋过户行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凤城市房地产管理处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凤城市房地产管理处履行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