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字第15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丁永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丁永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5838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1层、2层、18层1、2、3室(实际楼层17层1、2、3室)、20层2、3、4室(实际楼层19层2、3、4室)、21层2室(实际楼层20层2室)、22层(实际楼层21层)、25层1、3室(实际楼层23层1、3室)、26层(实际楼层24层)、27层1、3、4室(实际楼层25层1、3、4室)。负责人罗龙翔,行长。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丁永扑。被执行人丁永扑,男,1966年12月8日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S785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丁永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丁永扑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被执行人丁永扑目前去向不明,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S7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上海元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丁永扑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S7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华审判员 车 骐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莹峰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