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丽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姜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张丽,辽宁省阜新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住泰州市姜堰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泰姜少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张丽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己审查终结。经查,姜堰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证明张丽于2014年5月29日在姜堰中医院分娩一女婴。罪犯张丽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丽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十三日(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