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48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杨赖容与杨赖容、徐剑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杨赖容,徐剑庆,杭州萧山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87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191、193号。负责人高洁。被告杨赖容。被告徐剑庆。被告杭州萧山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58号。法定代表人高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诉被告杨赖容、徐剑庆、杭州萧山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赖容、徐剑庆、杭州萧山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撤回对杨赖容、徐剑庆、杭州萧山义桥镇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42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傅成祥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利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