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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江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丽艳与王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艳,王文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艳,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王文启,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刘丽艳申请执行王文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丽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丽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刘丽艳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