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臣与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臣,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48号申请执行人:王臣,男,汉族。被执行人: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王臣申请执行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红山区红庙子镇郎家营子村民委员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红民初字第2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