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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动与胡莲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动,胡莲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动,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胡莲仔,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王动与被执行人胡莲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莲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动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胡莲仔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1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自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