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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53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1004号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4-1号。法定代表人:张成林,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系总经理,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号***室。身份证号:210105196005132218委托代理人:陈弈菲,女,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助理,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24-4号443室。身份证号:211382198602144165被告:王询,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及准确家庭住址,属没有明确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皓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