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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徐曦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5-1号原告:徐曦,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邢红艳,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宾,经理。被告: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召,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1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徐志远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凤阳东路383号东方明珠城市花园38号楼3-4-1的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李忠心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禹花苑小区15号楼1-1-2#房屋(房地权蚌私字第××号)的查封。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莹 来源:百度“”